一、試驗方法
1.試驗程序見表1
表1
序號 |
章條 | 試驗項目 | 探測器編號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1 | 1-5 | 外觀試驗檢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二 | 主要部件檢查試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三 | 不通電貯存試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四 | 報警動作值試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試驗樣品為 12 只,并在試驗前予以編號,同時提供與其配套的控制器。
3.如在有關條文中沒有說明,則各項試驗均在下述大氣條件下進行:
溫度: 15℃~35℃;
濕度: 30%RH~70%RH 之間的某一恒定值±10%RH;
大氣壓力: 86kPa~106kPa。
4.如在有關條文中沒有說明時,各項試驗數據的容差均為±5%。
5. 氣體探測器在試驗前均應進行外觀檢查,符合下述要求時方可進行試驗。
a)文字、符號和標志清晰齊全;
b)表面無腐蝕、涂覆層脫落和起泡現象,無明顯劃傷、裂痕、毛刺等機械損傷;
c)緊固部位無松動。
6.試驗氣體配氣精度
配制試驗氣體所用的可燃氣體純度應不低于 99.5%,配制試驗氣體所用空氣應為不含灰塵、油質的新鮮空氣,配氣濕度應符合正常濕度條件,配氣誤差應不大于報警設定值的±2%。
7. 氣體探測器標定
試驗前,應按產品說明書對氣體探測器的報警點按報警設定值進行標定,并進行復驗確認。此后不再進行標定。允許使用校驗罩標定氣體探測器。
8.氣體探測器調零
試驗前,首先對氣體探測器預熱 1h(或按產品說明書規定時間進行),然后再按說明書規定
進行調零,試驗開始后不再調零(個別試驗有特殊要求時除外)。
二、主要部件檢查試驗
1. 目的
檢查氣體探測器主要部件性能。
2. 要求
氣體探測器的主要部件性能應符合 5.2 條要求。
3. 方法
(1) 檢查并記錄三防情況。
(2) 檢查氣體探測器的外殼,并測量難燃材料外殼的氧指數。
三、不通電貯存試驗
1. 目的
檢查氣體探測器對貯存環境的適應能力。
2. 要求
氣體探測器應滿足 5.1.6 條要求。
3. 方法
(1) 將全部經標定、調零后功能正常的氣體探測器置于低溫試驗箱內,以不大于1℃/min 的降溫速率使試驗箱內溫度降至-25℃±2℃,并保持 24h。
(2) 將氣體探測器從低溫試驗箱中取出,放于室內正常環境條件下恢復至少 24h。
(3) 將氣體探測器置于高溫試驗箱內,以不大于 1℃/min 的升溫速率,使試驗箱內溫度升至 55℃±2℃,并保持 24h。
(4) 將氣體探測器從高溫試驗箱中取出,放于室內正常環境條件下恢復至少 24h。
(5) 試驗結束后,在正常環境條件下,按 6.4.3 條方法測量氣體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
4.試驗設備
滿足國家標準 GB16838-1997 第 4 章規定
四、報警動作值試驗
1.目的
檢查氣體探測器報警設定值的準確度。
2.要求
氣體探測器的報警動作應滿足 5-1-3 條規定。
3.方法
(1)將氣體探測器按正常工作狀態要求安裝于試驗箱中,接通電源,使氣體探測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20min。
(2)啟動通風機,使試驗箱內氣流速度穩定在 0-8m/s±0-2m/s,再以不大于1%LEL/min 的速率增加試驗氣體濃度,直至氣體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測量氣體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
4.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本部分附錄 A 的規定。
五、方位試驗
1.目的
檢驗氣體探測器方位對報警動作值的影響。
2.要求
氣體探測器方位性能應滿足 5-1-7 條規定。
3.方法
(1)將氣體探測器按正常工作狀態要求安裝于試驗箱中,接通電源,使氣體探測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20min。
(2)啟動通風機,使試驗箱內的氣流速度穩定在 0-8m/s±0-2m/s,再以不大于
1%LEL/min 的速率增加試驗氣體濃度直至氣體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測量氣體探測器在 Z 軸線上方位0° 的報警動作值。以后每旋轉 45° 方位進行一次試驗,測量 Z 軸線上每個方位的報警動作值。
(3)分別測量 Y、X 軸線上各個方位的報警動作值,如果在 Y、X 軸線上氣體探測器的外部結構和內部部件結構對氣流速度無影響時,可不進行 Y、X 軸的試驗。
4.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本部分附錄 A 規定。
六、報警重復性試驗
1.目的
檢驗氣體探測器報警動作值的重復性。
2.要求
氣體探測器報警重復性應滿足 5-1-9 條要求。
3.方法
按4-3 條方法重復 6 次試驗,測量氣體探測器每次報警動作值。
4.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本部分附錄 A 規定。
七、高速氣流試驗
1.目的
檢驗氣體探測器對高速氣流的適應性。
2.要求
檢測器的高速氣流性能應滿足 5-1-10 條要求。
3.方法
(1)將氣體探測器按正常工作狀態要求安裝于試驗箱中,按通電源,使氣體探測器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20min。
(2)啟動通風機,使試驗箱內氣流速度穩定在 6m/s±0.5m/s,以不大于 1%LEL/min的速率增加試驗氣體濃度直至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
4.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本部分附錄 A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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