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廠檢驗
1.產品出廠檢驗
企業在產品出廠前應對探測器進行下述試驗項目的檢驗:
a)外觀檢查;
b)功能試驗 ;
c)報警動作值試驗;
d)報警重復性試驗;
e)恒定濕熱試驗。
探測器在出廠前均應進行a) 至 c)項試驗,d)和 e)項可進行抽樣試驗。 其中 d) 和 e)項試驗中任一項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其他二項試驗中任兩項不合格,允許調整后補做,累計補做次數不超過兩次。
2.型式檢驗
(1)型式檢驗項 目為木部分第 6 章規定的 6. 1. 5,6. 2- 6. 19。 在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抽取檢驗樣品 。
(2)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時的試制定型鑒定 ;
b)正式生產后,產品的結構、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產工藝等有較大的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
c)產品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 ;
d)出廠檢驗結果與 卜次型式檢驗結果差異較大;
e)發生重大質量事故;
f)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要求。
(3)在型式檢驗中累計補做次數不允許超過四次,單項補做次數不超過兩次。
二、使用說明書要求
每只探測器或每類探測器都應有相應的說明書。
說明書應有完整、清楚、準確的安全和使用說明,安裝和服務說明,應包括下列內容 :
1)適合的氣體( 包括報警設定值);
2)環境溫度限制;
3)濕度范圍;
4)電壓范圍;
5)需要屏蔽線 ;
6)電池特性;
7)最高最低貯存溫度限制;
8)壓力限制。
a)完整的安裝和調試開通說明;
b)操作說明;
c)日常檢查和校準說明;
d)必要時,應包括下述使用條件限制 :
e)詳細說明查找可能出現故障源的方法和改正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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